現今訴訟制度下,鑑定資源均集中於政府機關,辯護方缺乏專業諮詢對象,案件必須透過訴訟手段才得可有鑑定服務;在訴訟過程中,辯護方也因缺乏系爭文件鑑定結果可供參考,導致缺乏評估的著力點,本公司秉持公正、誠實、無偏見、中立、公平可提供諮詢服務及執行文書鑑定工作。
本公司文書鑑定,係運用專業知識、經驗與技術,對問題文件的真偽及疑點提供合 理的解釋與判斷,以解決其來源與真實性之爭議,工作內容包含筆跡(簽名)鑑定、印文鑑定、印刷品鑑定、偽變造(塗抹、洗改、填改、刮擦、裁補)鑑定、指紋鑑定等,以提供客戶高品質的鑑定結果為本公司之目標; 受理鑑定均秉持所知為公正、公平、誠實之鑑定,另需要蒐集資料之案件,則可於當事人完成資料蒐集後,再進行諮詢與初鑑。
鑑定人鄭家賢,自民國75年起,即開始於法務部調查局從事文書鑑定工作迄今,112年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技正退休。鑑定年資:36.5年(民國75年至112年)。鑑定案數:6500案。曾任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學會理事、監事、副秘書長。學歷:東吳大學物理系畢業。經歷:1.國中理化教師、調查局技士、調查員、調查官、調查專員、法務部調查局技正、鑑識科學處問題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技術主管。擔任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指紋採取課程教官。3.擔任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融人員訓練中心、郵政訓練所、台電公司、壽險公司、戶政事務所等單位有關「筆跡鑑定」、「印文鑑識」、「印刷品鑑識」、「指紋鑑識」等課程講座。曾3次奉派沙烏地阿拉伯那易夫安全科學大學﹙Naif Arab University for Security Sciences﹚擔任「指紋鑑識」課程教官。
專業訓練:1.美國聯邦調查局國家學院﹙FBI Academy﹚指紋高級班結業。2.美國康乃迪克州警察局刑事科學實驗室﹙李昌鈺博士主持﹚研習指紋鑑識、文書鑑定。3.美國紐海芬大學研習犯罪現場課程。
參加專業組織會員或證照:1. 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s(AAFS美國刑事科學學會會員)。2.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dentification(IAI國際鑑定協會會員)。3. Taiw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s (TAFS臺灣鑑識科學協會創始會員)。臺灣鑑識科學學會理事、監事、副秘書長。4.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e aboratory Directors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Board (ASCLD/LAB 美國犯罪實驗室主管協會實驗室審查員)。
研究報告:1.以迷你印刷器(PRINT-GOCCO)偽造指紋、印文、簽名之研究。(80年) 2.以轉印方式偽造指紋、印文、簽名之研究。(81年)3.各種潛伏指紋採取方法之研究。(88年)4.本局鑑定人出庭作證應注意事項之研究。(89年)5.問題文書使用隱形墨水書寫字跡之研究。(90年)6.以掃描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分析法對鉛筆筆跡化學成分鑑定之研究。(91年)7.鑑識光源在文書鑑定上應用之研究(92年)。8.各種方式偽造指紋鑑定之研究(94年)。9.使用多波域光源顯現問題文件潛伏字跡之案例報告(95年)。10.使用彩色複印機的特殊增顯技術鑑定問題文書(98年)。
本公司「邦寧安防鑑識科技聯盟」文書鑑定及指紋鑑識項目
1.文書鑑定(筆跡鑑定、印文鑑定、票卷證照等印刷品鑑定、問題文件之偽造變造鑑定)
2.指紋鑑識(含指紋採取與指紋比對鑑定)
「邦寧安防鑑識科技聯盟」文書鑑定及指紋鑑識收費標準及接案程序
A、諮詢案件資料內容、初步鑑定、及閱卷。
- 每小時NT3000,基本時數2小時。
- 閱卷需含交通來回時數。
B、實施鑑定
- 製作鑑定報告書
- 鑑定過程每小時NT2000,基本時數30小時,受理案件前評估後報價。
C、出庭作證
文書鑑定目的及原理:
筆跡鑑定
1 目的 依筆跡鑑定標準作業程序,確保鑑定結果之品質與有效性。
2 原理 人的筆跡會表現出人各不同之「個別性」特徵(個性差/獨特性)與各有定型之「習慣性」特徵,故藉由筆跡特徵之歸納、分析、比對,應可研判筆跡書寫者之異同。
3 適用範圍:客戶送鑑筆跡檢品或送鑑資料。
印文鑑定
1 目的 依印文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鑑定結果之品質與有效性。
2 原理 印章在製作或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印面痕跡或印泥特徵(獨特性),當該特徵反映於所蓋之印文上時(重現性),可憑以判斷二枚或二枚以上之印文是否源自同一印章。
3 適用範圍:客戶送鑑之印文或印章(檢品或送鑑資料)。
印刷品鑑定
1 目的 依印刷品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鑑定結果之品質與有效性。
2 原理 將爭議檢品與參考樣本、或爭議檢品間進行比對,以適當之非破壞性 (物理性)方法檢驗兩者構成素材如:紙張、油墨、印刷等,或安全特徵之異同,憑以判斷爭議檢品真偽,或爭議檢品間之關連性。
3 適用範圍:凡客戶函送之鈔券、中華民國身分證等測試件(檢品或送鑑資料)皆適用之。
指紋鑑定
1 目的 依指紋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試驗結果之品質與有效性。
2 原理 指紋因具有人各不同、永久不變、觸物留痕、損而復生及短期不滅等 特性,可藉由鑑定指紋之紋型、流向、紋線特徵點之型態及相對位置,憑以判斷2枚或2枚以上指紋是否出於同一人所有,抑或同一人之同一枚指印。
3 適用範圍:客戶送鑑之成型紋與明顯紋(爭議檢品或送鑑資料)。
偽造.變造鑑定
1 目的 依偽照.變造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保鑑定結果之品質與有效性。
2 原理 文件經變造後會發生外觀或本質上的變化,經採適當之非破壞性方法 可發現塗抹或遮蓋.洗改變造.偽照.變造痕跡;若可能時,將原始內容予以顯現。
受理鑑定及送鑑注意事項
- 資料送鑑前須事先透過公司信箱(hsien461101@gmail.com)或電話0937504108聯繫,並安排後續諮詢及初鑑時間。
- 所有案件是否受理都必須先進行資料審查與初步分析,對於需要後續資料蒐集之案件,則可於當事人完成資料蒐集後,再進行諮詢與初鑑。
- 送鑑者於預約送鑑及諮詢過程中均應避免陳述與鑑定無關之爭訟內容,公司受理鑑定也秉持所知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諮詢及初鑑內容:
- 進行文件與文字筆跡或其他相關內容的外觀檢視: 以確認可否受理後續鑑定及資料是否完備該如何蒐集等。
- 確認所要求的鑑定事項是否合理,如有自始即無法鑑定的事項,或分析結果與送鑑目的不符時,均會於諮詢及初鑑時進行口頭說明。
- 對於需要再蒐集的鑑定資料,該如何蒐集以及送鑑資料對鑑定結果的影響等,也都會在諮詢或初鑑時說明,避免提供不必要的錯誤資料。
- 根據請求鑑定事項,進行與文書相關之分析與研判,對於資料完備之鑑定案,可於諮詢時完成口頭鑑定。
- 根據諮詢及口頭鑑定內容提供鑑定報告書。
- 送鑑者可於諮詢及口頭鑑定後,根據公司要求之鑑定費用評估是否完成後續書面鑑定報告。
- 鑑定報告書之製作會於送鑑者完成付費、資料蒐集及鑑定委託書後進行。
- 鑑定報告書一式三份會於鑑定完成後以掛號或面交送鑑人並進行鑑定報告說明。
- 注意事項
- 鑑定結果是依據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分析、研判所獲得的結果,因此送鑑人不可提供錯誤資料誤導鑑定人研判,對於無法提供正確資料者恕不受理。
- 送鑑人不可隨意摘錄或使用非鑑定書或諮詢之內容。
- 公司如因時間及個人因素或發現有與事實不符情形時,無法受理鑑定,並會以信件或電話聯繫溝通。
- 文書鑑定之Q&A
壹、文書證物鑑定
一、問:貴公司文書證物鑑定項目有哪些?
答:本公司文書鑑定工作主要包括筆跡鑑定、印文鑑定、印刷品鑑定、偽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項目。
貳、筆跡鑑定
一、問:筆跡鑑定的原理為何?
答:書寫為一種由潛意識所控制之慣性或反射行為;當一個人在書寫時,心中所想會表現在所寫之文字中。隨著年歲的增長,個人筆跡逐漸會形成「人各不同」之個性特徵與「各有定型」之慣性特徵。這些獨特性一旦養成即不易更改,換言之,沒有兩個人能寫出完全相同之筆跡,即使同一人在相當時間內其所書之各種不同的筆跡資料中,此個性及慣性仍能維持不變。因此,歸納比對兩份資料筆跡的個性及慣性,得以認定其是否為同一人所書寫。
二、問:筆跡是否會因身體狀況改變而不同?
答:筆跡有可能因身心狀況改變(病重、傷重、健康退化、酒醉、服藥、中毒、催眠、精神狀態異常等)而有變異;惟其變異程度因人而異,難提定見。若待鑑簽名仍能表現書寫者之運筆特性,又有足夠相近時期之字樣可資比對,應可鑑定異同。
三、問:有關筆跡之鑑定,會要求送鑑當事人或法院提供待鑑字跡之原本,何以影本不行?另需有當事人平日書寫之甚多參考字跡樣本,何以當庭字跡不足憑鑑?
答:一般影印文件由於有變造、失真之虞,且難以確認其字跡之筆力、筆速、筆序等筆劃特徵,故不宜作為鑑定之標的;另供比對之樣本字跡原則上與待鑑字跡同質性愈高愈好,即書寫時間接近、書寫工具相同、書寫式樣一致、書寫字體相符之平日字樣,蒐集愈完備愈易歸納涉嫌人正常書寫特徵,以利與待鑑字跡比對異同。若僅以當庭字跡送鑑,可能因涉嫌人情緒緊張或刻意做作,而致書寫字跡有偽裝、失真之虞,故不宜作為比對之唯一參考依據。
四、問:筆跡鑑定之樣本字跡為何需與待鑑字跡同一時期?若無法提供同一時期之字樣,則與待鑑字跡差距多久之內的字樣可被接受,而不影響鑑定之正確性?
答:筆跡是一種行為特徵與動態過程,可能因生理、心理之因素(如:年齡成長、身體機能、健康狀況、情緒波動、精神狀態等)而生變化;惟其何時發生變化或變化之程度則是因人而異,難提定見。一般而言,對熟於寫字且筆跡具穩定慣性者而言,字樣書寫時間對筆跡異同判斷之影響較小;但若筆跡多變者,則樣本字跡與待鑑字跡書寫時間宜愈相近,以減少身心因素對筆跡之影響,俾利作客觀、精確之認定。
五、問:筆跡鑑定案件,為何需說明何者為系爭字跡,何者為參考字跡,並要求補送更多當事人所書字跡樣本參鑑?
答:本公司受囑託鑑定筆跡案件,一向盡力配合辦理;惟科學檢鑑工作,應在送鑑資料合於基本鑑定條件下,始可實施鑑定,否則必難提供可靠之鑑析意見。筆跡鑑定係究系爭字跡與當事人字樣進行比對,以確認系爭字跡是否出自當事人手筆,故鑑定前有必要先瞭解檢品中何者為系爭字跡、何者為參考字樣,以明確認定待驗之標的。鑑定前,均先針對送鑑資料仔細審視其是否合於鑑定條件,重點包括系爭字跡之書寫品質如何、字樣蒐集是否完備等;若送鑑資料未符鑑定條件,通常會要求送鑑人補齊資料後再付鑑析,其目的在求鑑定程序嚴謹、客觀,以作出正確之判斷。
六、問:筆跡鑑定的結論,為何會出現「相似」或「部分筆劃特徵相似」等不確定之鑑析意見?
答:有關筆跡鑑定結論之用語,目前國際上並無統一標準,本公司依筆跡相近之程度區分為以下幾個等級:
(一)「相同」-肯定性結論;即在鑑定條件充分之情形下,經比對認為問題筆跡與樣本筆跡筆劃特徵相同,研判兩者應出於同一人手筆。
(二)「極相似」-非肯定性結論;即在鑑定條件欠充分之情形下,經比對認為問題筆跡與樣本筆跡筆劃特徵極相似(有明顯的相似性),研判兩者高度可能出於同一人手筆。
(三)「相似」-非肯定性結論;即在鑑定條件欠充分之情形下,經比對認為問題筆跡與樣本筆跡筆劃特徵相似(相似特徵之質與量大於相異特徵),研判兩者有可能出於同一人手筆。
(四)「部分相似」-非肯定性結論;即在鑑定條件欠充分之情形下,經比對認為問題筆跡與樣本筆跡筆劃特徵有部分相似(相似特徵與相異特徵各占有相當之比例),不排除兩類字跡有出於同一人手筆之可能性;惟由於筆跡特徵之質與量並不足供肯定確認,故無法認定兩者係出於同一人手筆。
(五)「不同」-肯定性結論;即在鑑定條件充分之情形下,經比對認為問題筆跡與樣本筆跡筆劃特徵不同,研判兩者應非出於同一人手筆。
肯定性鑑定結論常被法院採用作為直接證據;而非肯定性分析意見,因屬不明確結論,故僅能提供參考,尚需配合其他調查以發現事實真相。
七、問:有關阿拉伯數字之鑑定,為何無法獲得明確結論甚至無法鑑定?
答:有關阿拉伯數字之鑑定,若待鑑數字與參考數字兩者之數量均多,有足夠筆劃特徵可資歸納比對時,應可獲得明確鑑定結論;惟若字數過少則不易判斷,主要係因阿拉伯數字筆劃線條簡單,無法充分表現出書寫者之書寫特性,且易遭他人模仿,故難認定異同。
八、問:筆跡鑑定的可信度如何?
答:原則上,筆跡鑑定之可信度與送鑑資料之品質及數量有關;換言之,只要送鑑資料均能符合鑑定條件,可充分表現出書寫之個性與慣性,經由筆跡特徵分析與歸納比對,應可作成準確、可靠之鑑定結論。
參、印文鑑定
一、問:印文鑑定案件,何以需附送印章實物?為何部分案件無法鑑定?
答:印文鑑定係就法院提供之系爭印文與印樣比對異同,但由於所提供之印樣經常蓋印不清而難以進行精確比對,另因坊間複製印章技術日趨精緻,故為求慎重,確需請求法院附送印章實物,以供瞭解其印體材質、雕刻方法及刀痕特徵;惟若系爭印文與印樣間存有特殊、明顯之差異特徵可資判別時,則不需其印章實物參鑑。送鑑印文如有下列情形者,通常不易獲致肯定結論,甚或無法鑑定:
(一)印文模糊不清、殘缺不全,致文字與圖形難以辨認者。
(二)印文重疊蓋印者。
(三)印文於蓋印時移動,或蓋有印文的文件因保存不當,造成紙張伸縮扭曲,致使印文變形者。
(四)印文因印泥淤積或印色不勻,致紋線特徵不明者。
(五)照相製版法製作之印章(如橡皮章、戳),因可大量複製,且該類印章質軟易變形,故關於此類印文異同之鑑定,通常不易獲得明確結論。
二、問:何謂「轉印」之印文,可否鑑定?
答:所謂「轉印」印文係指利用媒介物覆蓋於真印文上,經過處理後,使其印文之印色先轉至媒介物上,次將媒介物移至欲複印之位置,再予處理,則媒介物上之印色被翻印於欲複印之部位,利用此種間接方式所形成之印文即為轉印印文(或稱拓印印文)。通常此法所得之印文與印章直接所蓋之印文特徵不同,可利用實驗室光學顯微儀器分辨其間之差異。
三、問:現今科技進步,據悉機器雕刻機複製之印章相似程度甚高,貴公司有無能力分辨異同?
答:以現今之光學掃描等先進科技水準,不難複製出兩枚相似之圖章(包括機器雕刻之圖章),本公司擁有精密之光學顯微儀器,只要送鑑印文符合鑑定條件(包括印文清晰完整、紋線特徵明確且有蓋出印文之印章實物可資參對),均可剖析其細微特徵(Micro-features)而精確辨認出真偽印文之差異。
四、問:有關硃墨先後之鑑定,何以有些案件能作出具體結論,有些則不能?
答:有關硃墨先後,主要依據筆跡與印文兩者交叉部位之特徵以行判斷,若特徵顯著則可認定孰先孰後;惟若兩者交叉部位筆墨與印泥互溶或重疊面積過小,以致無明確、可靠之特徵可資認定時,則無法判斷先後關係。
肆、印刷品及變造文件鑑定
一、問:有關印刷品(例如:鈔票、有價證券、身分證、護照、駕照、行照、證書、商標等)之真偽確認,應如何蒐集相關檢品送鑑,俾利判斷?
答:印刷品之鑑定係就疑品與真品兩者之紙張、油墨、印版等印刷要素進行比對,以確認疑品之真偽,為利於作出客觀、正確、有效之判斷,送鑑時請配合提供以下資料:
(一)待鑑檢品(即疑品)之原件。
(二)與待鑑檢品屬同一印樣、年份、排版型式之標準樣本(即真品)原件,供參考比對用。
(三)必要時,調取待鑑印刷品之原始照相底版,以供詳細確認。
二、問:有關文件是否遭變造(例如:塗改、洗改、填改、刮擦、裁補等)之確認,送驗檢品應具備何種條件,始能進行鑑定?
答:有關疑似變造文件之鑑定,送鑑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檢品必須為原件;照片、傳真、影印資料均不合要求。
(二) 檢品紙面需保持相當完整。
(三) 檢品紙面未經過分污染。
(四) 正常情況下,不須任何參對資料。
伍、指紋鑑定
一、問:證物上之潛伏指紋是否因時間過長而無法採得?
答:潛伏指紋遺留於物面時間的長短,通常與以下因素有關:
(一)檢體的保存條件:包括溫度、濕度、光照、風雨、灰塵、空氣流通情形、以及其它外來因素(如是否再經他人觸摸)等。
(二)遺留指紋的狀態:包括觸摸者汗腺分泌情形及指尖接觸物面的壓力、角度等。故理論上雖觸物留痕;但實際上,潛伏指紋能否採出,與檢體的保存及遺留指紋的狀態有關。
二、問:送供比對之涉嫌人指紋卡經常被認為捺印不清而無法鑑定,究竟該如何才能捺取清晰之指模?
答:良好的指模須符合兩要件,一是紋線清晰,二是印面完整(即三面捺印);欲捺出良好印模,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請使用捺指印專用油墨,儘量避免使用打印台或印泥。
(二)油墨濃淡適中,切勿過濃。
(三)捺印時用力宜輕,切勿重壓以致印色淤積成團。
(四)完整捺印,其捺印範圍應包含中心紋、兩側三角及指尖部分。
三、問:送鑑之契約、文件上指紋,為何偶獲無法鑑定?
答:指紋鑑定的標準取決於紋線的特徵點,實務上,兩枚指紋需有十二特徵點相符方可認定屬同一人之指紋。因此,送鑑之指紋若有印泥淤積、紋線模糊不清、捺印範圍過小等情形,致難以辨識出足夠特徵點時,則無法鑑定。
陸、文件年代鑑定
一、問:有關文件(包括紙張、筆跡、印文)製作年代之鑑定,常覆無法判斷,其理由為何?
答:以目前科技水準而言,要精確鑑定文件之製作年代是極為困難的,其理由如后:
(一)文件所使用之紙張、筆墨、印泥等製作方法及材料種類繁多;且目前我國並無法律強制要求紙張、筆墨、印泥製造商在製程中,依時間不同而添加特別附加物,故無法依其成份判斷文件年齡。
(二)文件易受溫度、濕度、光照及空氣流通情形等存放條件不定之影響而產生變化,故難以從其氧化情形來判斷文件年齡。
(三)紙張、筆墨、印泥等文件構成要素,其使用時之新舊情況不明(例如是否舊物新用),致使文件真實製作時間無法正確判斷。
你必須登入才能發表留言。